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向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收到检举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及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收到检举的部门、负责处理的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