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
第三章 质量责任

第二十六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 第三章 质量责任 第二十六条 国家、省对产品的质量保证期限未作统一规定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根据产品特性明示质量保证期限。因不明示或者明示不合理而对质量保证期限发生争议的,由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裁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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