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 第三章 质量责任 第二十五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 第三章 质量责任 第二十五条 生产者、销售者不得伪造、篡改或者冒用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检验结论以及其他质量证明用以推销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不得在广告发布活动中作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