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
第三章 质量责任

第二十三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 第三章 质量责任 第二十三条 销售者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对进货质量、标识、包装进行检查。对没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标识不符合规定或者质量可疑的产品应当拒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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