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生产者、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