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拒绝、干扰依法检查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