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