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4年12月6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通过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和1994年8月9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次会议通过1997年10月15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修订的《山东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同时废止。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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