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四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二十七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四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二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村民委员会应当设立村务公开栏,还可以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明白纸、听证会等形式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监督:
(一)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或者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二)本村经济、建设发展规划的实施和财务收支情况,集体财产的保值、增值以及处置情况;
(三)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情况;
(四)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救助情况;
(六)村公益事业和筹资筹劳方案的实施情况;
(七)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
村民委员会应当设立村务公开栏,还可以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明白纸、听证会等形式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监督:
(一)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或者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二)本村经济、建设发展规划的实施和财务收支情况,集体财产的保值、增值以及处置情况;
(三)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情况;
(四)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救助情况;
(六)村公益事业和筹资筹劳方案的实施情况;
(七)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