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四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二十九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四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二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应当接受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其履行职责情况的民主评议。
民主评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评议间隔时间不得少于六个月。
民主评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评议间隔时间不得少于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