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四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三十一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四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三十一条 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五人单数组成,其中应当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推选会议由村民委员会主持,以得票多的当选;得票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继续推选。推选结果当场公布。
村务监督委员会任期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村财会人员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村务监督委员会接受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其成员可以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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