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四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三十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四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三十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并吸收三名以上村民代表参加。审计结果应当在本村公布,其中,村民委员会成员届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自其离任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并公布;村民委员会成员届满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在下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之前完成并公布。
审计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对审计结果提出书面异议的,可以请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财政部门另行组织审计。
实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的,可以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财政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的代理服务事项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在各村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