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四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三十二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四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三十二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对本村集体财务活动进行民主监督,参与制定本村集体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有权对村级重大事项决策程序和落实情况、村务公开情况、民主理财情况、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执行情况、村民委员会成员履职任职以及廉洁自律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审核财务账目以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否决不合理开支,主持民主评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