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四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三十三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四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三十三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村民委员会的决定有异议的,有权提请村民会议或者其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撤销、变更该决定;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闭会期间,有权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但是不得干预村民委员会的正常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