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四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三十四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四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三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和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建立村务档案。村务档案归全体村民共同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占有或者擅自更改、损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