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 在村民委员会工作移交过程中发现有违纪、违法行为的,新一届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反映,受理机关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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