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 在村民委员会工作移交过程中发现有违纪、违法行为的,新一届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反映,受理机关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