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八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隐瞒财务账目、不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经核实后书面责令其依法改正;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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