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条 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与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的决定无效,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村民小组会议的决定不得与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相抵触;相抵触的,由村民委员会责令改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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