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二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二条 村民代表被判处刑罚或者连续三次无故不参加村民代表会议的,其资格终止。村民代表出缺的,应当由原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补选。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