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三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三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终止:
(一)被判处刑罚的;
(二)被依法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
(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
因职务终止或者其他原因出缺的,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六十日内补选。新当选成员的任期到本届任期届满为止。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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