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五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指定、委派、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