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民政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