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街道办事处、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等所辖区域内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撤销村民委员会设立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改制未完成的,应当执行本办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