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一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一条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责令改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