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第三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渔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水域的统一规划和渔业水域环境保护,鼓励渔业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保护、增殖及合理利用渔业资源,促进渔业的可持续发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