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第四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渔业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渔业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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