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第六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渔业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建立渔业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体系,推行渔业标准化生产。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水产品防疫和检疫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无公害水产品产地的认定工作,并协助有关部门和机构做好无公害水产品认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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