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第八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渔业执法人员有权对从事渔业活动及与渔业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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