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第二章 养殖业 第九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第二章 养殖业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水域、滩涂利用进行统一规划,组织渔业、计划等有关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海洋功能区划,编制水域、滩涂养殖规划,拟定用于养殖的水域和滩涂,按规定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