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第二章 养殖业 第十一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第二章 养殖业 第十一条 核发养殖证应当符合水域、滩涂养殖规划和区域养殖容量要求。对危害水域环境的养殖品种和生产方式应当限制核发养殖证;对严重危害水域环境的养殖品种和生产方式不得核发养殖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