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第二章 养殖业

第十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第二章 养殖业 第十条 单位和个人使用规划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
集体所有的或者全民所有由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可以由个人或者集体承包,从事养殖生产。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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