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第二章 养殖业

第十三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第二章 养殖业 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质量技术监督、农业、渔业等有关部门制定渔药质量安全标准,保证水产品质量安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渔用药物使用的监督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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