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第二章 养殖业

第十四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第二章 养殖业 第十四条 国家建设征用集体所有已用于养殖的水域、滩涂,按照国家、省有关征用耕地的补偿规定给予补偿。
国家建设征用集体所有但尚未用于养殖的水域、滩涂,按照国家、省有关征用未利用土地的规定给予补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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