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第二章 养殖业

第十六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第二章 养殖业 第十六条 异地引进水产苗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检疫手续,经检疫合格后方可引进。
引进转基因水产苗种和新品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性评价。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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