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第二章 养殖业 第十六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第二章 养殖业 第十六条 异地引进水产苗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检疫手续,经检疫合格后方可引进。引进转基因水产苗种和新品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性评价。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