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第二章 养殖业 第十八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第二章 养殖业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产苗种质量管理,定期对苗种质量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