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第二条 在我省管辖范围内从事水产养殖、增殖和捕捞水生动物、水生植物等渔业活动及与渔业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