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煤炭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