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隐瞒、谎报、延报、拒报煤矿伤亡事故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煤炭管理部门责令停产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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