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在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造成安全事故的,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负责的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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