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或者不组织土地复垦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其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侵占、挪用土地复垦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