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办法
第五章 矿区保护

第三十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办法 第五章 矿区保护 第三十条 在列入搬迁计划并经批准搬迁的压煤村庄范围内,自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告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突击栽种树木、青苗和抢建建筑物、构筑物。
需要搬迁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进行补偿;自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告之日起突击栽种树木、青苗和抢建建筑物、构筑物的,不予补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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