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办法 第五章 矿区保护 第三十一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办法 第五章 矿区保护 第三十一条 在煤矿井田范围内,不得擅自兴建永久性设施。确需兴建的,兴建单位应当与煤矿企业达成兴建协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