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办法 第五章 矿区保护 第二十九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办法 第五章 矿区保护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煤矿矿区的电力、通讯、水源、交通及其他生产设施,不得哄抢、侵吞、盗窃煤矿矿区的煤炭产品,不得扰乱矿区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