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办法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办法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根据矿井分布、井型大小和安全条件,对全省矿山救护队伍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建立区域救护网络。
大、中型煤矿企业和有条件的其他煤矿企业应当组建矿山救护队伍;未组建救护队伍的煤矿企业,应当与矿山救护队伍签定救护协议,并实行有偿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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