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办法》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7-09-30 共 3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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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炭生产、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煤炭开发应当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的方针,坚持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并... 第四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煤矿企业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煤... 第六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扶持煤矿企业发展多种经营。

第二章 开发与建设

第七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办法 第二章 开发与建设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全国煤炭资源勘查规划和全省矿产资源勘查规划,组织编制、实施全... 第八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办法 第二章 开发与建设 第八条 煤矿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全省煤炭生产开发规划。 煤矿建设项目的立项,由建设单位向... 第九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办法 第二章 开发与建设 第九条 煤矿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按照核准的立项报告,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任何单位和个... 第十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办法 第二章 开发与建设 第十条 煤矿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实行法人负责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和工程监理制度。 煤矿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按... 第十一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办法 第二章 开发与建设 第十一条 煤矿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要求。环境保护设... 第十二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办法 第二章 开发与建设 第十二条 煤矿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由工程项目审批部门会同有关单位进行验收;煤矿建设工程项目中安全设... 第十三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办法 第二章 开发与建设 第十三条 在依法批准建设的煤矿井田范围内,不得新建各类煤矿。 对已建成的各类煤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章 生产与经营

第十四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办法 第三章 生产与经营 第十四条 煤矿投入生产前,煤矿企业应当依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 第十五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办法 第三章 生产与经营 第十五条 煤矿企业应当在批准的开采范围内作业;需要变更开采范围的,应当报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办法 第三章 生产与经营 第十六条 煤矿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能力或者核定的生产能力合理组织生产,不得超能力开采。 开采煤炭... 第十七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办法 第三章 生产与经营 第十七条 因开采煤炭造成地表土地塌陷、挖损的,应当由煤矿企业依法承担复垦义务。煤矿企业可以自行复垦... 第十八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办法 第三章 生产与经营 第十八条 煤矿企业应当编写土地复垦实施方案,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报县级以上国土... 第十九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办法 第三章 生产与经营 第十九条 关闭煤矿或者报废矿井,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提交关闭或者报废申请... 第二十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办法 第三章 生产与经营 第二十条 煤矿企业、煤炭经营企业应当依法经营,保证煤炭质量,不得在煤炭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办法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煤炭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建立... 第二十二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办法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 煤矿企业必须按照有关矿山安全的法律、法规和煤炭行业安全规程、技术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有关... 第二十三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办法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培训、考核。考核合格... 第二十四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办法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 煤矿企业必须对职工加强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并按照规定向职工提供保障安全生产所需的劳动保护... 第二十五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办法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五条 煤矿企业使用的设备、器材、火工产品和安全仪器,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符合国家标... 第二十六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办法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 煤矿企业管理人员不得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对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的指令,职工... 第二十七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办法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根据矿井分布、井型大小和安全条件,对全省矿山救护队伍实行统一规划、合... 第二十八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办法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 发生煤矿伤亡事故,煤矿企业必须立即组织抢救,并如实向当地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炭...

第五章 矿区保护

第二十九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办法 第五章 矿区保护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煤矿矿区的电力、通讯、水源、交通及其他生产设施,不得哄抢、侵吞、盗... 第三十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办法 第五章 矿区保护 第三十条 在列入搬迁计划并经批准搬迁的压煤村庄范围内,自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告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第三十一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办法 第五章 矿区保护 第三十一条 在煤矿井田范围内,不得擅自兴建永久性设施。确需兴建的,兴建单位应当与煤矿企业达成兴建协议...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或者不组织土地复垦的,由上级主管... 第三十三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在煤炭产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四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在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 第三十五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隐瞒、谎报、延报、拒报煤矿伤亡事故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警... 第三十六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煤炭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办法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