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在煤炭产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办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