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办法 第二章 开发与建设 第十二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办法 第二章 开发与建设 第十二条 煤矿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由工程项目审批部门会同有关单位进行验收;煤矿建设工程项目中安全设施和条件的验收,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