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办法 第二章 开发与建设 第十三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办法 第二章 开发与建设 第十三条 在依法批准建设的煤矿井田范围内,不得新建各类煤矿。对已建成的各类煤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理、整顿或者关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