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办法 第三章 生产与经营 第十五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办法 第三章 生产与经营 第十五条 煤矿企业应当在批准的开采范围内作业;需要变更开采范围的,应当报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备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