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办法 第三章 生产与经营 第十九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办法 第三章 生产与经营 第十九条 关闭煤矿或者报废矿井,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提交关闭或者报废申请报告;经审查批准后,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关闭或者报废注销手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